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其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本公司给付各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残疾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及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其保险金额为限。
意外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医院进行治疗,本公司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部分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保险事故,本公司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它途径获得补偿,则本公司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如为境外就医,本项保险责任中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内当地相同治疗的平均水平折算。
除外责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五、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六、被保险人因整容或其它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八、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九、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二、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它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发生上述第一至第十一项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
理赔须知:
意外身故或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申请:
1、由受益人填写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献血证及血站每月提供的献血清单;
3、受益人身份证明及与被保险人关系证明;
4、公安部门或乙方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5、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6、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殓葬证明;
7、相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如交通管理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证明等);
8、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9、受益人为多人时需提供理赔申请资格确认表和授权委托书;
10、由他人代理的,应提供受益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献血证及血站每月提供的献血清单;
2、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3、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原始凭证(如有第三方赔付,则提供第三方盖章的费用凭证复印件及第三方赔付证明原件)、门诊病历及相关检查报告单、出院小结、费用清单;
4、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其他未尽事宜,详见《平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和《平安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如有疑问,您可与平安养老佛山公司联系,或拨打平安保险全国咨询电话:95511 |